我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我院“诚信、奋进、合作、创造”的优良校风,规范科研行为,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倡导诚实劳动,鼓励科技创新,严明学术纪律,防止学术虚假,并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促进学院科学研究健康、繁荣和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在编的所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和以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作为署名单位发表作品的人员。
第二章 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准则,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尊重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或侵吞。在科学与学术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按照科学与学术论著要求正确标注,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注。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故意捏造、拼凑或篡改科学试验数据、调查结果和文献资料。
(四)坚持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行为,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鼓励合作研究,科技与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技与学术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研究部分承担责任,作品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经济、科技、税务等规章、法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转变成非职务成果。
(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八)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九)不得在对外宣传、交往、申报项目等活动中虚报或夸大科研成果,不得隐匿其他研究人员、协作单位,不得伪造、拼凑专利、奖励等各种证书,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奖项,不得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研究水平及学术档次,出版成果时要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十)不得违背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违反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第三章 科学研究的行为责任
第四条 凡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行为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院视情节轻重程度,对行为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取消申报科研项目的资格;
4.限制申报有关成果奖励;
5.撤消研究项目及奖项并追回研究经费及奖励费;
第五条 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科学研究中的学院职责
第六条 学院在维护教职工科研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全院教职工宣传科研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建立个人科研行为诚信档案。
(二)一旦发现违反科研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情况,认真严肃查处,作出明确结论。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行为的当事人给以相应处理。对受检举揭发、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科研行为和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严肃处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
(三)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年。处分期满后,经科研及校企合作处会同其所在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为,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并恢复其被取消的权利。对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学院将从严处理 。
第七条 我院科研行为规范的管理机构是院学术委员会,学术研究规范化制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执行。科研及校企合作处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院内外任何个人组织对学院人员在科学研究中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做法都可以向科研及校企合作处举报。科研及校企合作处将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根据举报的情况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报请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做出相应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及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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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