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高我校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比例,建立专业课教师职业技能认定通道,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认定对象
面向校内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的专业课教师。
二、认定原则
以学院发展战略为导向,以专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学院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载体,与行业、企业相结合,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认定教师的专业职业技能水平。
三、认定时间和认定方式
专业课教师可通过下列途径认定职业技能水平:
1.专业课教师考取与本专业相关具有代表本行业发展水平的企业或权威机构认证的职业资格水平证书,每年1月份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讨论认证后,可认定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职业技能水平。
2.专业课教师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每年1月份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讨论认证后,可认定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职业技能水平。
3.专业课教师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每年1月份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讨论认证后,可认定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职业技能水平。
4.学院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标准,每年7月份组织校内职业技能认定考核,考核内容为专业应知(知识要求考试)、专业应会(操作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三部分。知识要求考试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每部分计分均采用百分制,由人事处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参加考核的教师进行最终评定,每部分得分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四、认定流程
个人申请—人事处初审—人事处组织专家认定—人事处发放证书。
五、认定证书
专业课教师取得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的职业技能证书,且经人事处认定的,由人事处颁发认定证书。
六、其他
1.专业课教师作为团体中的一员参加职业技能大赛且获得上述相应奖项的,市级排名第一、省级以上排名前二,可申请参加认定。
2.本方案从2021年3月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教务处。
一、认定对象
面向校内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的专业课教师。
二、认定原则
以学院发展战略为导向,以专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职业技能为核心,以学院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载体,与行业、企业相结合,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认定教师的专业职业技能水平。
三、认定时间和认定方式
专业课教师可通过下列途径认定职业技能水平:
1.专业课教师考取与本专业相关具有代表本行业发展水平的企业或权威机构认证的职业资格水平证书,每年1月份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讨论认证后,可认定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职业技能水平。
2.专业课教师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每年1月份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讨论认证后,可认定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职业技能水平。
3.专业课教师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每年1月份经人事处组织专家讨论认证后,可认定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职业技能水平。
4.学院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标准,每年7月份组织校内职业技能认定考核,考核内容为专业应知(知识要求考试)、专业应会(操作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三部分。知识要求考试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每部分计分均采用百分制,由人事处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参加考核的教师进行最终评定,每部分得分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四、认定流程
个人申请—人事处初审—人事处组织专家认定—人事处发放证书。
五、认定证书
专业课教师取得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的职业技能证书,且经人事处认定的,由人事处颁发认定证书。
六、其他
1.专业课教师作为团体中的一员参加职业技能大赛且获得上述相应奖项的,市级排名第一、省级以上排名前二,可申请参加认定。
2.本方案从2021年3月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