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
学院录取的新生,不得在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前调整专业。新生需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录取专业报到入学,拟转专业者需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转专业对象
除特殊情况(第三条1、2款)外指高中起点三年全日制高职生并完成第一学期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业学习者;
2、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完成第一学期学业,通识课程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前5%且所有课程全部合格的学生,可在学院开设专业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5、完成第一学期学业,通识课程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0%且所有课程全部合格的学生,可在所属专业群中提出转专业申请;
6、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特长,可以申请转入特长相关专业;
7、休学期间创业,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业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条 第三条第4、5、6款情况实现转专业的前提是申请转入专业必须是同一招生类型的专业,且转入专业的容量许可。
第五条 转专业就读的学生毕业专业为后转入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申请程序。
属于第三条1款情况的转专业申请程序:
1、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向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递交书面申请,陈述清楚转专业的理由并出具相关证明;
2、二级教学单位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对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审核完毕,并将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交教务处复审。教务处核实有关事实并与拟转入二级教学单位协商后给出明确的意见;
3、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将复核情况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并报学生处、转入二级教学单位和转出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属于第三条第2—3款情况的转专业申请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属于第三条中第4—5款情况的转专业申请程序:
1、符合转专业条件且有意向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所有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
2、二级教学单位于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转专业相关考试(由拟转入专业团队提供专业综合试卷),并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汇总交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申请表后,按转专业排序规则完成转专业初排名单,提交院转专业审核小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张榜公示三天,二级学院通知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进入新专业试读两周,试读结束后,教务处下发正式的转专业文件,并落实转入的新专业及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属于第三条中第6款情况的转专业申请程序:
1、符合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特长且有意向的学生应于第一学期所有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特长方面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
2、该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收到申请后签署意见提交教务处,第二学期初教务处核实并与院转专业审核小组、拟转入二级教学单位协商给出意见,审核通过后,将《转专业申请表》转交拟转入二级教学单位,拟转入二级教学单位收到《转专业申请表》的三周内组织转专业相关考试(由拟转入专业提供专业综合试卷),并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汇总交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申请表后并将考试结果汇总,提交院转专业审核小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张榜公示三天,二级学院通知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进入新专业试读两周,试读结束后,教务处下发正式的转专业文件,并落实转入的新专业及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属于第三条中第7款情况的转专业申请程序:
1、符合休学创业转专业条件且有意向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递交《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至该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营业执照、银行贷款凭证、法人证书等能证明休学期间创业的材料。
2、该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收到申请后签署意见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核实并与拟转入二级教学单位协商给出意见,并将《转专业申请表》转交拟转入二级教学单位,拟转入二级教学单位收到《转专业申请表》的三周内组织转专业相关考试(由拟转入专业提供专业综合试卷),并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汇总交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申请表后并将考试结果汇总,提交院转专业审核小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张榜公示三天,二级学院通知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进入新专业试读两周,试读结束后,教务处下发正式的转专业文件,并落实转入的新专业及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转专业审核小组的组成
转专业审核小组由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学工处、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转专业排序规则
1、主要参考学生第一学期通识课程的平均成绩,分专业由高到低排序;
2、适当考虑学生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第二课堂素质拓展等情况,及个人特长。
第九条 转入新专业后的有关规定
1、已修课程:对以前所修课程要求高于或等于新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学分予以认可;
2、现修课程:如果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开设的课程与原专业所学课程名称相同,但学分、学时、考核的方式不同时,学生可提出免修(或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面试后参考原考核成绩,给出该门课程的成绩;
3、未修课程:对照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未修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4、多修课程:对照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多于转入专业要求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5、收费标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外校申请转入我院者;
3、二、三年级学生;
4、委培生、定向生未经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者;
5、在校期间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6、招生时国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专科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7、注册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注册专业;
8、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