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务管理,使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根据《会计法》和中纪委、省委教育工委的相关规定,现对我院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1、我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按照《会计法》规定,高等学校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2、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集中管理学院各种资金。财务处应参与学院经济活动方面的决策,凡学院的重大开支,院内有关部门代表学院签署的涉及学院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均须征求财务处的意见。
3、学院行政事业性经费、预算外资金、基建经费等集中在财务处核算和管理,我院不设二级财务机构。
二、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实行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
1、强化学院财务的宏观调控能力。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把有专项用途的专款、借款、捐款编入预算。
2、在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项收入要尽量核实,对难以确认的收入不得高估。
3、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的编制必须突出教学、实习实训这一中心,优先确保人员工资的开支。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的原则。学院支出应保留不少于预算支出总额3%的预备费,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
4、学院预算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先由财务处在收起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收支情况提出预算初步方案,经学院办公会审议通过。预算一经通过,对学院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不得调整预算。
三、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加强收入管理
学院必须保证收入来源正当、合理、合法。学校的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1、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认真参加物价局每年的年检工作。对学费、住宿费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实行亮证收费制度。学院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学院根据代办项目、服务内容和实际支出费用情况,经学院批准后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以上的收费一律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收据。属于预算外资金部分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教学经费不足。全院各种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
2、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学院一切收费由财务处组织和管理,学院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用白条、自制收据、外购收据或不开收据进行收费,否则,一经查实,按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处理,一律没收。
3、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设立,集中学院的资金,增强办学实力。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资金由财务处负责开户管理。
四、严格支出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1、根据“重点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院长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对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项目。
2、建立专项资金报批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支出是指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事业支出,如教改创新课题经费,凡不是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均不能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的立项,必须经过反复、缜密的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
3、建立和完善经费审批责任制。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由院长“一支笔”审批和报销。对由学院办公会讨论院长批准后的包干使用和核定定额的开支,可在包干范围和包干项目内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和报销。
4、严格自筹基建的管理。学院要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安排自筹基建。对于作为基建性支出的这部分开支,学院单独列支,并明确项目负责人,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严格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5、加强财务监督,强化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审核。严格执行我院《关于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内部招标暂行规定》,对应该内部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务部门必须拒绝给予申领支票和报销,否则要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
1、资产的管理体制
学院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财务处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帐和明细分类帐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由后勤处归口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学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和处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2、加强现金、各种存款的管理
现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钱账分管,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严格遵守现金的使用范围;不得坐支现金。
银行存款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户,开立账户必须是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办理。各单位严禁擅自通过各种渠道开立账户,更不能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3、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如尚未收到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暂时垫付给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等。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及时结清账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处对于不及时结清欠款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通知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结清账目。
4、加强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在开展教学、实习实训及其它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凡是所有权属于学院,无论其存放地点在哪里,都应计入学院的存货并加以管理。对存货的管理,一是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二是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学院的存货做到帐实相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于盘赢、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使存货的帐面记录与库存实物相符。
5、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落实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行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后勤处归口管理全校的固定资产工作。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记录固定资产台账,完善购置、领用、保管等手续,做到谁使用谁负责,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的处理收入属于专项性收入,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任何部门不得截流和提成。
6、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它财产权利。学院要充分运用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保护。对转让无形资产要进行合理计价,必要时要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在进行对外合作时要注意其中无形资产的评估、计价工作,以明确其产权关系。我院的一切教研成果归学院所有,其转让都要通过学院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私下转让。
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会队伍建设是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的基础,学院应根据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好财会人员。
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经审核后,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报备。
学院内部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部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学校应当合理安排,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完成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财务会计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学院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保守秘密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七、坚持定期财务内审制度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请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指定的财务内审单位进行,以保证学院经济活动有序开展。